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博士后联谊会的各项工作,促进我校博士后联谊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联谊会是由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组成群众性组织,在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联谊会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联谊会本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积极协助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开展各种学术、文体和社会活动。博士后联谊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引导全体会员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全体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二)发挥博士后联谊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各学科、各博士后流动分站之间的联系,增进全体博士后研究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三)引导和带动博士后人员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带动广大博士后人员积极投身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及医疗服务工作中。
(四)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等多方面的活动,不断丰富博士后人员的业余文化生活。
(五)加强与兄弟院校博士后联谊会的工作联系和学术交流。
(六)努力完成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交给的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联谊会的成员由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人员组成。
第六条 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联谊会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理事参加有效。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召开,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宜,在征求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后实施。
第七条 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联谊会的日常事务及各项工作和活动由理事长会议负责处理,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参加人员过半数为有效。一些紧急事项在理事会会议不能及时召开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理事长会议讨论决定,并征求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后实施,同时应及时将实施情况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八条 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联谊会理事会下设学术交流部、宣传部和文体部等3个部门。各部门的基本职责如下:
学术交流部:负责组织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人员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不定期地邀请知名专家作学术讲座或专题报告;负责组织博士后人员开展科技咨询及科技服务活动;负责联谊会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等。
宣传部:负责联谊会的各种宣传报道;负责采访并报道博士后中的优秀人员及典型事例;了解并收集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的生活和科研情况;建立与出站博士后的联系。
文体部:负责组织联谊会的各种文艺活动和体育比赛及举办丰富博士后业余文化生活的其它联谊活动。
第三章 理事会的产生
第九条 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联谊会理事成员,由各分站推荐1至2名成员,理事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0名。理事组成名单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正、副理事长经过理事会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批准。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命。
第十一条 理事及理事长任期原则上为1年,换届具体时间,由理事会提请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商议决定。在任期内理事会成员可以提出辞职。出站博士后人员自动免职。理事辞职经理事长会议讨论后生效,其空缺人选由理事长提名,并报理事长会议批准。正、副理事长辞职由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备案。其空缺人选经过理事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会员制度
第十二条 首都医科大学在站的博士后均可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对于热情关心支持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联谊会工作的有关人士,经联谊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聘为荣誉会员。
第十三条 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联谊会会员应严格遵守本会章程,维护联谊会的声誉,积极参与联谊会的各项活动,如发生有损于联谊会声誉的言行,联谊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其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首都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